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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4-12-12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彭山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区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彭山城区范围内开办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彭山城区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场(站)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洗车间。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 县城管办是彭山城区洗车场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彭山城区洗车场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查处未经许可和违规违章经营的洗车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洗车场排放污水的检测,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洗车场排水审查,对违规抽取地下水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洗车场场地选址的审查,并对违反规划设置的洗车场进行查处。  

县工商局负责洗车场营业执照的登记同,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以及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洗车场依法予以查处。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包含洗车美容、修理的洗车场进行审查,并负责对洗车场的美容维修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彭山城区洗车场按照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设置规划。  

第六条 申请开办的洗车场,应符合以下条例。  

(一)洗车场地位置。  

1.洗车场不能设置在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两侧,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以及业态等要求。  

2.临街门面上的洗车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3间(含3间)以上门面,门面进深不得少于8米。  

(2)门面内具有2个(含2个)以上洗车间,并且必须采用全地面渗漏系统,洗车、擦车、消毒、风干在一个车道内一次性完成,保证不对室外环境造成污染。  

3.在封闭式小区和居民居住区内的洗车场,必须取得物管、业委会或者业主单位签章同意。  

4.不得在易堵道路、河堤护坡、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设置洗车场。  

5.不得占用道路进行洗车作业。  

(二)场地面积。  

冲洗车区60平方米以上(至少2个洗车位),地面应硬化,硬化厚度不得低于15厘米。汽车美容店洗车间进深须达8米以上。  

(三)沉淀池的设置。  

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池,每级1立方米(长、宽、深各1米)以上。  

(四)截污沟的设置。  

必须设置截污沟,宽、深各30厘米以上,长度与洗车间同宽,沟上铺设铸铁筛排,做到干湿分区。  

(五)下水道连接。  

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管道与城市排污管正确连接。  

(六)进出口设置。  

洗车场必须规范设置机动车进出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指引标识,在车辆出口设置停车让行标牌,避免车辆进入道路对正常通行的车辆造成影响。  

第七条 开办洗车场申请审查程序。  

(一)提出申请。  

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城管办窗口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含业主身份证明)。  

2.洗车场基本情况和平面设计图。  

3.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  

(二)现场勘查。  

县城管办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场地进行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由参与部门共同签字出具《彭山城区洗车场勘查意见书》,申请单位方可进行前期施工。  

(三)现场验收。  

施工完成后,业主应向县城管办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由县城管办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洗车场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签字出具《彭山城区洗车场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证照。  

县工商局办理洗车场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1.取得彭山城区洗车场验收合格意见书。  

2.取得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规划局许可手续。  

3.签定垃圾处置协议。  

第八条 洗车场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洗车场经营者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由县城管办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的,相关部门应撤销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工商部门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在临街室外晾晒毛巾等物品,不得私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落实,由县城管办牵头负责。县城管办每年组织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查,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并向县政府全面报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接受县政府监督、检查和对违规情况进行的问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注:请将建议意见在12月17日早上11点半前反馈我办(37625719)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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