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巩固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审计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责任
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于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下属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二、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要求
各被审计单位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研究,查源头、查原因、查责任,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在审计机关指定的时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
三、健全审计整改通报机制
审计机关要依法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工作,以公开促整改。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结果,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并通过会议、专报或其他方式进行通报,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四、深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倒扣分制,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部门进行扣分处理。
五、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
审计机关在跟踪督查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部门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移交监察机关,严肃追究问责。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