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川府公开办函﹝20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和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富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各县(区)、各部门编制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6个方面内容,有关数据应按照川办发〔2014〕78号(文件网上公开地址:http://www.sc.gov.cn/10954/11063/2014/8/29/10311543.shtml)要求进行统计;二是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6〕40号)要求,落实工作重点、推进2016年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三是《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6〕28号)要求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县(区)政府的年度报告内容应反映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情况。同时,各县(区)、各部门编制年度报告要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等表现形式,力求图文并茂,增强可读性、生动性。
二、规范公开数据的统计和填报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准确填报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川办发〔2014〕78号附件1)和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分项统计表(见附件),于2017年2月17日前完成填报(网上填报路径:“主动公开”→“其他”→“其他信息公开情况”;点击“新建”后,先填写表格最下方的“基础信息”),并将两张表的纸质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联系人:熊锋,联系电话、传真:38168622,电子邮箱:714546352@qq.com,地址:市政中心主东5—16)。
三、强化年度报告的公布和监督
各县(区)、各部门编制的年度报告须于3月10日前通过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填报至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填报路径:“主动公开”→“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同时,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将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对各县(区)、各部门的年度报告进行集中展示,方便群众查阅和知晓。各县(区)政府也应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对所辖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年度报告进行集中规范展示。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完整、公布时间不及时、公布渠道不规范、公布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将坚决通报整改,并作为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分项统计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附件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分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分项指标
| 单位
| 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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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同一条信息只能在以下8项中选择1项,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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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与“总表”中的数据一致,应等于以下8项数据之和)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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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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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总结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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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性文件信息数(与“总表”中的数据一致)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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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动态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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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人事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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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政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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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执法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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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信息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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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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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责任清单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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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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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权力清单县(区)级部门个数 ▲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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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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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清单县(区)级部门个数 ▲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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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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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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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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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
算公开
| 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本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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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本年度预算县(区)级部门个数 ▲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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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决
算公开
| 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上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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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上年度决算县(区)级部门个数 ▲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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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
经费公开
| 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三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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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三公”经费县(区)级部门个数 ▲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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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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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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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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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
房改造
| 对象认定过程信息公开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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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分配信息公开数
| 条
|
|
改造结果信息公开数
| 条
|
|
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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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信息公开数
| 条
|
|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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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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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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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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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布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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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布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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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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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扶贫工作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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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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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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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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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退出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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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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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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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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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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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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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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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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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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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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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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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等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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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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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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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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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
| 是否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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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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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布空气质量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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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首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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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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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 是否按季度发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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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季度发布供水厂出口的饮水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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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季度发布用户水龙头水质的饮水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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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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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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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食品合格产品名单和不合格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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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每月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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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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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处罚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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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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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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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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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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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议提案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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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结果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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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结果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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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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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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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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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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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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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公开数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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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申请公开情况(同一条信息只能在以下5项中选择1项,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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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数
(与“总表”中的数据一致,应等于以下5项数据之和)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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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类信息申请数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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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资金类信息申请数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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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类信息申请数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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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类信息申请数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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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信息申请数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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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告知不公开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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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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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微博
| 本级(本部门)是否开设政务微博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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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部门开设政务微博数 ▲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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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微信
| 本级(本部门)是否开设政务微信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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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部门开设政务微信数 ▲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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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中心
| 信息公开查阅点个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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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接待公众查询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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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 信息公开查阅点个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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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接待公众查询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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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 信息公开查阅点个数
| 个
|
|
全年接待公众查询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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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表格中统计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表格中填写“是、否”的统计项,若情况为是,请填写“1”;若情况为否,请填写“0”。
3.标注“▲”的指标,市级部门不填写。
4.县(区)统计数据应涵盖所辖乡镇(街道)和县(区)级部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