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清河行动开展以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阶段性成果,按照河长制工作“六大任务、四项行动”的要求,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清理相结合,建立清河行动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河道堤岸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水中无明显污泥堆积,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清河范围 各县(区)辖区内河、湖、塘、库、堰、渠、溪、沟等水域。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县(区)政府是清河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区域联动,以水域所在县(区)为主体,乡(镇)、村(社区)逐级负责,全面覆盖,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三落实”,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河行动落实到位。 (二)建立日常巡查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1.实施清淤疏浚。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抓住渠道岁修、河道枯水期等时机,开展清淤疏浚,解决部分河道堵塞、淤泥堆积、杂草丛生、水质恶化等问题。原则上每年枯水期进行一次清淤疏浚安排。有条件的河、湖、渠,特别是流经城区的河流,要在枯水期增加流量,实施生态补水。 2.进行垃圾打捞。各县(区)要逐级制定县(区)、乡(镇)、村(社区)巡河保洁制度,配备村级巡河员和保洁员,以水电站、拦河水闸、水坝、涉河桥梁等为重点,在辖区范围内每日巡查、每日打捞,及时清除水面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葫芦、秸秆、干枯树枝等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可在县(区)与县(区)交界,乡(镇)与乡(镇)交界断面设置拦截装置。在坚持每日巡查、打捞的基础上,各县(区)原则上每月在月末利用3—5天时间再集中进行一次清河打捞。打捞出的垃圾要按城乡环境治理工作要求分类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城市水域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搞好堤岸卫生。各县(区)要逐级制定县(区)、乡(镇)、村(社区)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及时收集清运河道及沿线两岸乱扔乱倒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每次洪水后,要及时清理岸坡及沿河树枝上悬挂的白色垃圾等。城市、集镇水域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三)建立日常监管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保障机制。 1.注重日常监管。各县(区)要加强对河、湖、渠系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采砂、超许可深度、超许可范围、超许可时间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建、乱倾倒、乱采挖等“三乱”及时进行清理,依法严肃查处严重阻碍行洪、破坏河势稳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城市水域岸坡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在河道禁养区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各类船舶、泵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船舶装运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2.实施河岸绿化。依据相关规划,在河道管护范围内,按照“保持原貌疏浚河道、就地取材绿化河岸”的原则,大力打造“呼吸河床、生态护岸”,减少河岸硬质铺装,完善河道岸线绿化实施方案,恢复植被,涵养水源,保护河岸,确保形成环保生态效果和景观效果。 (四)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1.水质指标考核。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每月月底前提供17条市级河流出、入境断面和县(区)交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其余河流水质监测由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所有水质指标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作为对各县(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2.监督检查考核。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城乡环境治理办、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联合开展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作为全市城乡环境治理季度“十佳”“较差”乡(镇)、村(社区)考评及年终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城乡环境治理办对全市清河行动和城乡环境治理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在保障清河行动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以县(区)为主体,探索推进清河行动和城乡环境治理社会化服务模式。 (三)建设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建立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与发布平台,为各级河长决策、部署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