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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通告
来源:彭山县公众信息网 |  发布时间:08-05-16 17:24:46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彭山县物价局、彭山县公安局、彭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的通告

  5月12日下午14点28分,受汶川里氏7.8级地震波及,我县大部分地区发生了相当于里氏5.0-5.5级地震,给我县群众带来了较大损失,为有利于群众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保持市场价格稳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者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以及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

  三、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违反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

  四、各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国家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严禁经营过期、变质的商品,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转手倒卖。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工商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务院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在特殊时期,希广大人民群众、经营者、社会各界相互监督,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7612358   7791358

  特此通告


                                         彭山县物价局        
                                         彭山县公安局        
                                       彭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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