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彭山县纪委 彭山县监察局
彭山县民政局 彭山县财政局 彭山县审计局
彭山县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眉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纪律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加强"5.12"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及时全部用于灾区和群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上级和社会各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拨付及捐赠,确定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和统计;并由县慈善会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县民政局在县财政支付中心开设两个专门帐户,一个专户存储上级拨入救灾资金,一个专户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接受捐赠统一使用财政票据,盖章有效。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此次抗震救灾两个专项资金帐户的管理和资金的划拨,监督捐款统一使用财政票据。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促其快速兑现,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 上级拨入资金及捐赠款、物管理实行日报制,县民政局每日下午6 点之前将当日接受上级拨款和捐赠情况及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书面报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各乡镇要建立救助对象花名册(注明户名、家庭住址、主要受灾情况),所有救灾款物的发放必须进行公示。各乡镇在收到救灾款、物48 小时内要将其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七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贪污、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冒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工作组织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致使出现重大问题的行为,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 年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至抗震救灾结束后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