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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抗震救灾共建家园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彭山县公众信息网 |  发布时间:08-05-15 18:08:24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彭山县抗震救灾共建家园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抗震救灾共建家园”捐赠款物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捐赠范围
  1、个人捐赠;

  2、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

  3、县内外其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

  4、我县组织部、统战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各条战线接受的捐赠。

  第三条  以上四项捐赠款物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慈善会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定向使用。

  第四条  慈善会建立健全财务档案,接受社会、群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

  第五条  捐赠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专项款物的收支

  第六条  慈善会统一使用国家管理机关慈善专用正式票据,盖章有效。

  第七条  专项捐赠款物的使用、开支必须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的援助对象,定向用于资助地震灾害造成的彭山城乡特困群体解决吃饭、住房、饮水、医疗困难。

  第八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开支不得用于第七条规定之外的任何事项。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指定受助对象。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抗震救灾捐助资金在县财政支付中心开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捐赠物建立收支台帐;接受捐赠人、社会和财经、纪检监督。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体讨论决定,县长审签。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的援助,县委书记、县长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捐赠人、社会各界有权向慈善会质询捐赠款物使用方向。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至抗震救灾结束后终止。

                                            彭山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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