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抗震救灾共建家园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抗震救灾共建家园”捐赠款物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捐赠范围
1、个人捐赠;
2、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
3、县内外其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
4、我县组织部、统战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各条战线接受的捐赠。
第三条 以上四项捐赠款物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慈善会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定向使用。
第四条 慈善会建立健全财务档案,接受社会、群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
第五条 捐赠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专项款物的收支
第六条 慈善会统一使用国家管理机关慈善专用正式票据,盖章有效。
第七条 专项捐赠款物的使用、开支必须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的援助对象,定向用于资助地震灾害造成的彭山城乡特困群体解决吃饭、住房、饮水、医疗困难。
第八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开支不得用于第七条规定之外的任何事项。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指定受助对象。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抗震救灾捐助资金在县财政支付中心开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捐赠物建立收支台帐;接受捐赠人、社会和财经、纪检监督。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体讨论决定,县长审签。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的援助,县委书记、县长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捐赠人、社会各界有权向慈善会质询捐赠款物使用方向。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至抗震救灾结束后终止。
彭山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