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 医疗保障
按照《彭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相应医疗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任务。
7.2.4 治安保障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同级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相应公安部门应为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在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彭山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宣传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应急预案、水上安全知识等宣传工作。
7.3.2 培训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单位自行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与说明
8.1.1 水上运输事故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资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
8.1.2 本预案中所指“水上”包括彭山县内通航河流、湖泊及大中型水库。
8.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后施行。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每两年或需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应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部门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