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防护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
5.7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救助行动进行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运输事故衍生出的新问题、新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5.8.1 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5.8.2 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5.8.3 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5.8.4 水上运输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9 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彭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县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获救伤病人员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县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县外台侨办协助做好涉及台胞、港澳同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台侨办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县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县外台侨办或公安部门负责处置。
6.1.4 社会救助
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6.1.5 保险
负责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负责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运输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 调查评估
水上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险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水上运输事故由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协助水上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实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