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彭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彭府发〔2006〕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彭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坚持预防为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四)危险化学品的界定。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中毒伤亡、设备设施损害、环境污染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以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
(二)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彭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中心成员由县政府应急办、安监、公安、卫生、交通、电信、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安办(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乡镇、部门、企业职责。
1.县级部门职责。
(1)县安监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其他县级有关部门及时修定、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编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通报。
(2)县公安局: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现场;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组织训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监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用品的储备工作。
(5)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县卫生局:负责派遣医疗救护队伍,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对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事故单位,按照相关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方案执行。
(7)县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