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对策、措施并报县指挥部。
县政府新闻办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7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 其他职责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及当地驻军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县经委负责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9.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9.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9.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9.5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10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彭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的应急预案应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10.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1 责任与奖惩
11.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1.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