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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  发布时间:08-01-02 10:01:59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出现各种规模的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相应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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