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4.2.5.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2.5.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2.5.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2.5.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2.5.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市畜牧局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的标准,依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抚恤和补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指挥部应将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