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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 |  发布时间:08-01-02 10:12:46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3.1县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2.3.2县畜牧局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县人民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工作。

  4.2.3.3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4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4.1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2.4.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2.4.3县畜牧局、乡(镇)畜牧兽医站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县人民政府、市畜牧局报告疫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工作。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根据需要请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2.4.4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县畜牧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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