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 | 发布时间:08-01-02 10:12:46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动物疫情在本乡镇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畜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1.1县人民政府
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检,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1.2县畜牧局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1.3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1县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2.2.2县畜牧局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县人民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工作。
4.2.2.3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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