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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 |  发布时间:08-01-02 10:12:46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重大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诊断由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负责。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
  3.1监测
  县畜牧局及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畜牧局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饲养和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2预警
  县畜牧局根据县动物防疫监督站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有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或畜牧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县畜牧局、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部门的防疫、检疫人员,民间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3报告形式:乡镇畜牧兽医站、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站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初步认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畜牧局,县畜牧局应及时通报县卫生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科样品送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检验和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5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防控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动物疫情的上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有关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制技术规范要求逐级上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
  3.3.6报告联系方式:县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33—7631663,24小时自动传真电话:0833—7633826。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分级响应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及时处置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预防控制原则: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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