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是一项社会影响大、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编制预案是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眉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
1.3.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3.1.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发生疫情,并与周边市州有9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连片发生疫情。
1.3.1.2口蹄疫在14日内,与周边4个以上市州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1.3.1.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1.3.1.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1个以上相邻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1.3.2.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与1个以上相邻市或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1.3.2.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1.3.2.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在我市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亚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发生。
1.3.2.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疫情波及到包括 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1.3.2.6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县在内市内有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1.3.3.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县在内市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1.3.3.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县在内市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1.3.3.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县在内市内有5个以上区县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1.3.3.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1.3.3.6省、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 突发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发生。
1.3.4.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呈暴发流行。
1.3.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 Ⅳ级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自行启动。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