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预警预防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级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县农林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县畜牧局负责畜禽产品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县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县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3.3.2 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Ⅳ(一般)级及其以上的,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3 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4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6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7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8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