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彭山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彭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4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县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99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彭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组成
县政府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