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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来源: |  发布时间:07-12-29 17:21:45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重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它行为。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专项预案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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