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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粮食应急预案
来源: |  发布时间:07-12-29 17:11:28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nbsp;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县粮食局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县粮食局组织的粮食应急演练方案需报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7.2.1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动用的地方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并报县人民政府。
   
  7.2.2 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按《彭山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  奖励和处罚
      7.4.1 对参加应急工作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由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人事局予以表彰。
   
  7.4.1.1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7.4.1.2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4.1.3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4.1.4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2.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7.4.2.2 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7.4.2.3 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4.2.4 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7.4.2.5 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7.4.2.6 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4.2.7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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