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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粮食应急预案
来源: |  发布时间:07-12-29 17:11:28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2.4 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保证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4.2.2.5 在县级储备粮和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县15日需求时,县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调入或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按照《眉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新闻发布
      粮食应急状态的新闻发布,依据《彭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应急情况下县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6.1.2 县政府将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和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县级粮食储备。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政府定点的加工企业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县粮食局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县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要增加投入,采取行政和市场手段,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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