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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 |  发布时间:07-12-29 16:47:08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县人民政府和县地震办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队伍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练: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行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6.4  监督检查
  由县地震办会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彭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理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市地震办收集震情与社会影响,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当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地震办。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乡、镇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地震办。

  7.3  应对邻区(县)震灾
  当邻近区(县)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县,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县人民政府或灾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邻近灾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   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地震办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办和县应急办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办承担。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本预案由县地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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