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救援队伍
震区急救医疗队伍 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驻彭部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震区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县抗震救灾办现场应急队伍 省、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邻近地区地震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6.2.2 交通运输保障
震情发生后,县交通局应尽快组织对被损毁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抢救伤员,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等。
县经委做好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该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4 电力保障
县经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物资保障
县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县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6 治安保障
武警彭山中队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县公安局、武警彭山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 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县建环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6.2.8 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预报指导,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门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6.2.9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地震灾害应急保障资金有关要求负责准备县级应急资金以及应急资金划拨。
县民政局做好县级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呼吁与接受外援
县外台侨办、县民政局、县商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县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县地震办、县外台侨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县红十字会通过省、市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会请求呼吁国际对口组织提供地震灾害援助;接受中国红十字总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12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援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外台侨办、县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彭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应有关部门邀请来彭的外宾、外商、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彭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县地震、科技、教育、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