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队的支援。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市地震办向市人民政府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经批准后,市地震办与有关部门协商行动。
市地震办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 III级响应
灾区所在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地震办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地震办和县民政局;部署本区域地震应急工作。
县地震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县地震办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县武装部和武警彭山中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况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请求支援和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第六,视情况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
第七,视情况决定对灾区进行慰问。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 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县地震办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县外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彭山县武装部、武警彭山中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水利、电力、通信、交通、建设等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卫生局按照《彭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5.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对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露危险品,采取处置措施;监视各类次生灾害及建(构)筑物的坍塌危险,采取防范措施。
4.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人民政府具体制订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5.4 次生灾害防御
县水利局、县电力公司、县石油公司、县经委、县建环局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监督、指导并协助本系统处于灾区的单位对已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有效处置,防止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