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领导。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市、县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人民政府领导。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乡镇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市级地震应急预案。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的权限: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时,市地震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4.2 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比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地震办、县应急办。
县救灾办、民政、公安、安全生产、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地震办、县应急办、县救灾办和县民政局。
县地震办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核实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外台侨办,县外台侨办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4.3.1 震情灾情公告
震情和灾情信息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办按照《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四川省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和《四川省严重破坏性地震涉外工作应急反应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省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省内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4.2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驻地军分区和武警支队; 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办及时向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请求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埋压并且难以营救,市地震办向市人民政府建议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