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调动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观音机场部队、武警彭山县中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9 火灾案件查处
县林业局森林公安科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请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支持。
5.10 信息发布
5.10.1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0.2 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按照响应级别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发布。
5.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1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响应级别由相应级别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Ⅳ级响应的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森林火灾损失评估。
6.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县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相关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县、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乡镇两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彭山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5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加强与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联系,请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6 培训演练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必要时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