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发生在重点飞播林区、风景名胜区;跨县行政区划界森林火灾等五种火灾之一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扑救并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县政府报告和向有关支持保障部门通报情况,下达扑救任务,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6小时内,县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12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基本控制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赶赴火场,与县、乡镇人员共同组建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5.1.5发生Ⅳ级以下森林火灾,由乡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按照边扑救边上报的原则,迅速组织扑救,若火情加重,达到Ⅳ级及以上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火灾等情况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报告和协调,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助乡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指挥扑火。
5.2 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设立相应指挥小组,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
5.3 扑火原则
5.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禁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上山扑火。
5.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通讯营运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请求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5.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的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县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
5.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公安消防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5.8.2 兵力调动程序。需要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扑火时,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5.8.3县内专业扑火队的调动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单位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