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实施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火灾扑救决策;及时汇总、上报火灾情况;负责宣传报道信息的把关;及时派驻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指导基层开展扑救工作。
2.3.2县人武部:组织基层民兵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当需要驻军支援时积极予以协调,按有关规定执行。
2.3.3县发改委:当发生森林火灾需要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扑火机具时,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落实紧急调拨工作;根据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出的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建议,把森林防火设备设施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2.3.4县经委:负责协调保障与扑火救灾工作相应的应急通讯工作。
2.3.5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3.6县救灾办:做好灾后灾情调查,组织灾区灾后救助和恢复工作。
2.3.7县民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以及灾后灾民救济、扑火伤亡人员优抚工作。
2.3.8县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2.3.9县农业局、畜牧局:当森林火灾危及农村居民点、农作物、牲畜安全时,共同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
2.3.10县卫生局:当发生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医护人员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和灾后防疫工作。
2.3.11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3.12县财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森林火灾扑火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2.3.13县广电局:按照县政府要求,及时发布森林火灾扑救相关信息;同时利用新闻媒体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及时安排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警示语、口号等。
2.3.14县建环局:当森林火灾危及城镇、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林时,和林业部门共同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
2.3.15团县委、县妇联:参与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号召和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妇女参加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2.3.16县旅游局:当发生森林火灾危及旅游景区时,和林业部门共同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结合日常工作督促旅游景区完善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2.3.17县教育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做好学生疏散工作和灾区学生的复课工作。在教育系统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做好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3.18武警彭山县中队:积极支持地方森林防火工作,当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武警官兵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3.19县公安消防大队: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在确保城市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人员、设施优势,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2.3.20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工作。
2.4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扑救力量调度、物资准备、扑救策略等方面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作出的火灾扑救指令;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及时汇总、上报火灾情况,建立森林防火档案;负责宣传报道的信息把关;负责森林防火先进技术推广,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监督森林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编制和落实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实施森林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