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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07-10-31 23:30:56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7.8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9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定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处置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7.11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7.12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能满足一般及以上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的岗前和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和有专项整治任务的县级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每2年进行至少1次演练,演练方案和演练总结要及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安监局。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不合格项及出现新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奖励

  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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