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县外侨台办。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发生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或高速公路彭山段因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全县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60%以上;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50%以上;或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220kV枢纽变电站和500kV变电站全停,或者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全停;
(6)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或高速公路彭山段因遭受破坏或因灾害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全县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30%以上、50%以下;或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220kV枢纽变电站、110kV及以上母线全停。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5.2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先期安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