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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07-10-31 23:14:46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2急救机构

  我县依托县人民医院设置医疗急救中心。

  6.3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全市化学中毒、核辐射病人救治中心。彭山县人民医院为临时救治机构。

  6.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按国家规定全县建立统一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6.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急医疗队伍人员不少于30人。

  县卫生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制订和落实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6物资储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县经委负责组织上述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维护市场秩序,县物价部门负责稳定物价。应急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县经委的应急方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

  6.7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安监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由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8其它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应急设备、个人防护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四川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队、武警的卫生部门应地方商请,组织所属医疗卫生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参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7.公众参与

  县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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