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07-10-31 23:14:46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事发现场和抢险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和人员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严防大灾之后大疫发生。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医疗急救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抢救情况。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每日向省卫生厅或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救治情况;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的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应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特别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日报告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救治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县卫生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县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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