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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镇
来源: |  发布时间:07-10-23 11:17:03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服务指南

  一、党务办事程序

  (一)党员发展流程图

  申请入党人向工作、学习或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规定的教育内容基本完成、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委会研究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由党支部所隶属的基层党委集中培训发展对象→由党组织或发展对象本人确定2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写出综合考察材料→党支部一方面要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听取2名以上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如实填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卡》,另一方面在支部大会讨论前要进行10天的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完后填写《中共××支部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征得基层党委同意后,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所属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

  (二)办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其办理流程如下:

  党员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并向党支部交近期免冠两寸照片2张和身份证复印件→支部将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外出原因等以书面形式加盖支部印章连同2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属基层党委→所属基层党委依据支部上报的基本材料,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加盖党委印章,同时做好登记→党委向流动党员发证,流动党员凭证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党组织活动→基层党委将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名单和1张流动党员照片交县流动党员服务中心。

  二、计生办事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员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镇(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的独生子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2)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二)再生育审批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计生委。

  (3)县计生委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

  (4)县计生委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县计生委应在接到材料的之日起6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三)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夫妻双方向所在地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核实签字后,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

  (3)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后报县计生委审查并签注意见;

  (4)计生委按规定报市计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四)申请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程序

  依法结婚后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持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三、民政办事程序

  (一)申请成为五保户程序: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社与本人签订协议,到乡政府填写。一式两份申请登记表,交3张一寸免冠照片,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政府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并发给五保户供养证书。

  (二)残疾人办证程序:本人书面申请;到乡政府填写一式两份申请登记表;个人近期l寸免冠照片4张;到县卫生局残情鉴定:县残联审查办证。

  (三)申请农村(城镇)低保程序: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后公示;乡政府复审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结(离、婚证办证程序:持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到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

  四、劳保办事程序

  (一)失业登记流程

  1、提供相关资料

  (1)城镇新增失业人员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2寸正面免冠照片及街道社区开具的失业证明。

  (2)就业转失业人员凭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办理并提供身份证,2张正面免冠照片。

  (3)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后人事代理部门出具6个月以上的代理证明,并明确其仍未找到工作

  2、填写失业登记表

  3、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   

  4、办理求职登记

  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根据登记情况为其提供失业登记建档,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求职登记流程

  1、求职人员提供个人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张免冠照片、个人简历,有失业证、优惠证者需出具)。

  2、办理求职登记

  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根据求职登记表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流程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提供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在企业指定的管理下岗职工工作机构出具的本人仍在中心或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和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

  5、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实行企业管理的分流、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

  具体办理程序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乡镇劳动保障平台进行公示(3日)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上报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15日内核准制证核发(提供2张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l张)

  五、司法办事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申请人所在村、社提供的家庭人均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及全部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司法调解程序

      1、受理:应双方当事人请求;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请求或上级指派;对重大突发事件主动介入。      

      2、调解准备: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纠纷原因;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拟定调解方案。

      3、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以德调解。

      4、调解后工作:回访、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或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当告诉双方当事人依法享受有的权利,以及双方当事人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纠纷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司法所调处纠纷,一般应有村(社区)人民解调委员会的纠纷申报表,在村调处不成或不宜调解并有当事人持有纠纷申请报表的情况下,才能受理纠纷。

      2、司法所受理民间纠纷应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并对纠纷发生时间、原因、纠纷性质等情况进行登记,对重大纠纷案件要逐级报告。

      3、司法所受理纠纷后,应尽快调查取证,在合情、合理、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调处好民间纠纷。

      4、对所调处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督促履行调解协议,防止民转刑,为保一方平安作出应有贡献。

      六、信访事项

      (一)信访人员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农村住宅用地办事须知

      (一)农村住宅用地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村(社区)审查同意后签字加盖公章→规建部审查,镇政府审核→报县国土局审批→发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由镇土管员、驻村干部、村社干部现场定点定向规划→破土动工

      (二)用地标准

      建房住宅用地面积人平不超出30㎡,3人以下按3人计,5人以上按5人计。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地或超出批准面积,建房用地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城乡住宅建设办事须知

      城乡居民建房建设审批程序:本人申请村(社区)审查同意后,签字盖章,规建部门审查,开发区管委和镇政府审核,报县城建部门审批,发给城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修建。

      九、林业办事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同意加盖公章→林业站审核发证

      通讯方式

      办公室电话:(0833)7631248、7631955

      传真:(0833)7635755

      邮政编码:620860

      通讯地址:四川省彭山县彭祖大道南段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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