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答问
来源: | 发布时间:07-12-12 16:42:08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二是,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对出口产品进行检验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三是,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四是,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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