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招投标信息 >> 正文
 
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来源: |  发布时间:07-11-02 10:59:52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其他凡属政府专项资金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万元以上的,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
实施要求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9 7 3 1 2 4 8 :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本网声明:任何网站如需转载本网站文章,敬请注明出处。传统媒体如登载本网站文章,请与本网站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稿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