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放对象
1、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4、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的下岗职工。
5、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的分流、失业人员。
6、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土地的失业无业人员
二、申领程序
1、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③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岗职工证明;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⑤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失业证》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⑥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和《失业证》。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⑧城镇退役失业士官需提供《失业证》和《退役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上述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送就业局办证大厅,就业局初审后送工商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下岗失业人员需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就业局办证大厅进行年度审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及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