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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 | |||||
|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3月1日)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2004年6月2日)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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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一)中外合作办学双方均为教育机构。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四)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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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备设立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此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领取或在http://www.sczw.gov.cn和http://www.scedu.net网站上下载)。 3、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我驻外使领馆对有关国外教育机构的认证材料。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8、评估报告(已设立机构或举办项目的)。 9、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10、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证明。 11、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1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word文档和mdb电子文挡。(mdb电子文挡下载方法:登陆教育部主页www.moe.edu.cn,点击“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下载专区,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者使用”版本。) 13、组织机构代码。 (二)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5、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所聘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此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领取或在http://www.sczw.gov.cn和http://www.scedu.net网站上下载)。 3、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5、我国驻外使领馆对有关国外教育机构的认证材料。 6、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及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有效证明。 8、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载明产权)。 9、校产捐赠协议(校产属捐赠性质的)。 10、校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资格证明。 11、所聘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12、评估报告(已设立机构或举办项目的)。 13、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14、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证明(需要确认的)。 15、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1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word文档和mdb电子文挡。(mdb电子文挡下载方法:登陆教育部主页www.moe.edu.cn,点击 “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下载专区,下载 “中外合作办学申报者使用”版本。) 17、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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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办者应当于每年3月或9月按上述要求完备申报材料后,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审查合格受理。 (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三)省教育厅根据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权限内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权限外的提出意见上报教育部;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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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一)法定时限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4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五条)。 2、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正式设立: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法条例》第十八条)。 3、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正式设立:1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二)承诺时限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45个工作日。 2、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正式设立:60个工作日。 3、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正式设立:120个工作日。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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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028)86943310 省教育厅外事处:(028)8612803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83 86936179 省教育厅:(028)86111182 86113474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教育厅:http://www.scedu.ne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