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切实帮助我县城乡困难群众中患大病人员解决就医看病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彭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医疗减免和民政医疗救助组成。
第四条 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五条 县民政局主管该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县卫生局及医疗机构负责协助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六条 彭山县的农村贫困户、五保户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农村贫困户指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农村贫困家庭,其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75元的属农村特困户。
第八条 农村五保户指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五保供养对象。
第九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三无对象指无法定赡(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来源的城镇居民。
第十条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由县民政部门认定。
第三章 医疗救助病种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病种主要为重大疾病和慢性病,如:
(一)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二) 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 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四) 重度精神病;
(五) 重度股骨头坏死;
第二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和慢性病
第四章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拨付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由以下组成:
(一) 县人民政府从县级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 争取上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 留归县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的资金;
(四) 社会捐助捐赠及其他资金;
(五) 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划拨到财政专户。
第五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在住院治疗前,应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填写《彭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特殊情况的,可住院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在出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 《彭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二)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四) 定点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及清单、出院证明、转院证明、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五)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情况;
(六) 有关部门社会资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
(七) 县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全部材料后,经登记和调查核实,并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对拟救助对象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