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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救助
来源: |  发布时间:07-10-27 15:05:20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办事项目
  负责灾情的统计、核定、报告和灾民救济工作。 
 
      办事机构
  各郊区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乡(镇)人民政府 
  
      申办对象资格
      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因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较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农村居民 
 
      办理程序
      符合政府救济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初审,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区县自定),公示内容包括:接受资金物资数量、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数量和时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核准。同时,乡(镇)政府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救助的灾民困难户经批准后,凭户主身份证到乡(镇)经办机构领取灾民救助卡和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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