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医疗救助
来源: | 发布时间:07-10-26 17:05:13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办事项目
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申请
办事机构
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
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股
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详见《各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申办对象资格
民政部门管理的本县五保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本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医疗诊断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乡镇民政办审核;
(二)乡镇民政办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审核。
(三)县民政局核实乡镇民政办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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