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申请
办事机构
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
县民政局城乡低保股
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详见《各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申办对象资格
民政部门管理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医疗诊断证明;
(五)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六)医疗证件(医疗手册);
(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医疗费用分割单);
(八)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九)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十)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社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民政办自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
(三)县民政局核实乡镇民政办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