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办事机构
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
县民政局城乡低保股
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详见《各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办理时限
村民委员会、乡镇民政办应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凡具有本县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优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
(四)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五)起义投诚、特赦和刑满释放等身份证明;
(六)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七)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八)家庭中有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九)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十)家庭中有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十一)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十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上报乡镇民政办审核;
(二)乡镇民政办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民政局核乡镇民政办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