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
(二)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计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第五条:“……今后,凡新办福利企业,除必须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经当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及同级税务部门核实外,还须报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安置残疾人员(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每个残疾职工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3、非生产人员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疾职工名册及有关证明、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
6、《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八份)。
四、办理程序
1、申办企业提交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查核实(市、州所属的企业由市、州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2、经审查核实凡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局报市、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3、市、州民政局(和省本级企业)将申报材料送省政府政府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
4、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依法进行审查;
5、省民政厅作出批准决定,并发给《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028)86956822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028)8442306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www.scm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