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裁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决书后,如对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丧失起诉权。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阅或复制与争议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庭审笔录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庭阅读。当事人如认为记录属实,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情况附卷。当事人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证明及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四、关于起诉、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前应到仲裁委员会复印《送达回证》,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回证》(到仲裁委员会复印)及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不予执行或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申请仲裁须知
一、周一至周五仲裁受理室接受申诉人申诉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诉书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2、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证据材料复印件2份(如有证据,填写证据材料清单,一式3份:交本委2份,本人自留1份。证据材料原件由本人保留,开庭时提交);4、授权委托书1至2份(如需委托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除本人之外,可最多委托2人出庭);5、用人单位近期工商登记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6、每人预交仲裁费300元(仲裁费本着“谁败诉谁担负”的原则,具体金额在仲裁文书中注明)。
二、周一至周五仲裁受理室接受被诉人答辩材料,具体如下:
1、答辩书2份(被诉人为用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被诉人为劳动者的须本人签字);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如被诉人为劳动者的,提供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证据材料复印件2份;4、授权委托书1至2份;5、预交仲裁费300元(仲裁费本着“谁败诉谁担负”的原则,具体金额在仲裁文书中注明。)。
三、当事人为劳动者一方,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