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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 |  发布时间:07-11-13 18:34:22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1、 复议审请。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在5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或在7日内将复议申请转达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3、 审查。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4、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两个月内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限期履行职责以及依法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填定复议决定书。
      5、 送达。复议机关将复议决定书按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填写送达回证。
      6、 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的,在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法定起诉期限(3个月)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由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 立案归档。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审查决定书、调查材料、证据以及复议决定、送达回证等归档以备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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