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山县“十大惠民行动”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我县“十大惠民行动”(以下简称“惠民行动”)的贯彻落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严格惠民项目立项审查
“惠民行动”涉及面广,项目较多,县财政要按照省、市2007年“惠民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对惠民资金实行单独立项,在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项目受益面情况等资料后,县财政将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渠道将惠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平衡,确保“惠民行动”项目实施和完成。
二、 加强惠民项目资金的管理
县财政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惠民行动”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项目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惠民行动”项目中已有资金管理的,要严格遵照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对新村安居工程、社会治安整治、改善城区人居环境等目前还没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制定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财政预算安排和拨付的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同时,“惠民行动”项目主管部门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项目责任书,强化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项目计划、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安排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计划一经批复下达,不得随意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防止以惠民项目套取财政资金。
三、 规范惠民项目资金的使用
县财政将加大对“惠民行动”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项目资金来源,确保“惠民行动”项目配套、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分配和拨付项目资金。县财政根据“惠民行动”项目专项资金情况,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资金实行专项拨付、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对惠及农民或居民个人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或个人。同时,将对“惠民行动”专项资金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监控,建立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逐步建立惠民行动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并选择1-2个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 惠民项目资金实行政务公开
“惠民行动”的项目和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实行政务公开,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惠民行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符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按照招标制度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阳光运作”,实现“惠民行动,民众知晓”。
五、 强化惠民项目的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惠民行动”资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监控措施落实到位。项目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采取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问效等多种方式强化财政监管,建立财政监督长效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惠民行动”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违规用于部门自身开支或发放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