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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十大惠民行动”督查制度
为切实保证“十大惠民行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结合彭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事项
“十大惠民行动”(以下简称“惠民行动”)工作目标实施进展、落实完成情况;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与“惠民行动”相关的工作事项。
二、督查原则
坚持督查无小事,加强对“惠民行动”目标实施的指导协调和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到严格监管,公开透明。
三、督查程序
按《彭山县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要求,开展对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实施“惠民行动”的督查。
四、督查要求
一是重点督办。从2007年起将“惠民行动”列入县委、县政府重点督办事项,下达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并纳入乡镇和县级部门的目标考核,做到目标具体、任务明确、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二是督查落实。加强对“惠民行动”实施过程的监控,做到按季检查(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半年通报(全面通报与重点通报相结合),年终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年度惠民行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实施“惠民行动”的情况汇总,报彭山县“十大惠民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办);次年1月10日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上年度“彭山县十大惠民行动”工作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严格考核。纳入目标考核,将平时督查的有关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年度“惠民行动”工作目标任务的乡镇、部门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