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条 转办投诉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应按时报送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已整改、已作出处理的,调查机关可以终结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眉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由办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行政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辞退、降职免职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作出相应处理:(一)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监察机关备案。(三)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由监察机关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投诉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办理,但应当向监察机关说明延长办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监察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绩效测评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利用电子监察系统,每月对网上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审批效能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自动采集、统计和绩效评价,形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月报》。
第二十七条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月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辖区内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总表;(二)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情况总表;(三)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业务办理基本数据;(四)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业务办理总表;(五)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行政效能排名表;(六)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超时项目详表;(七)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不同意投资项目详表;(八)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满意度排名表。
第二十八条 绩效测评对象范围纳入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的行政审批机关。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一)绩效测评工作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绩效测评的依据: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行政审批数据和自动生成的相关参数。(三)定期通报。绩效测评结果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月报》的形式每月通报一次。对全年网上行政审批中办件数、办结率、提速率、满意度等绩效测评指标排名前 5 位的单位,提请政府与年度政府政务服务工作一并表彰。(四)责令整改。对绩效测评结果反映在行政效能建设上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