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登记后向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纠错警告,并由其督办整改回复:(一)在网上审批无法定依据项目或者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在网外实施未获清理确认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四)对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七)多次虚假或投机录入网上审批数据的;(八)纳入重大项目代办范围的并联审批项目,部门窗口不负责任或不配合工作影响项目办理,造成超期办结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被电子监察系统监控中心发出预警信息和纠错警告的,经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一)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之一,被发出预警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有关责任人效能告诫。(二)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五)项之一,被发出预警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三)违反第三章第十二条九项情形之一,被发出纠错警告的,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赔礼道歉,申请人已谅解的;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的;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的;未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或行政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后,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免责:(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审批的;(二)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十六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有关部门改正,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负责电子监察的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由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公民对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方面的投诉,并由其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和有关程序转由相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或监察部门办理。(一)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知情权的;(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五




























